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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委員會根據第5A條付款予任何死者的家庭成員,該家庭成員在針對第三方(如有第三方的話,該第三方的作為或錯失與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無關連,但引致或促成死者死亡)而享有的關乎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及補救,在委員會所付款額的限度內,須為基金的利益而轉予並歸屬委員會。委員會並可藉加入由該家庭成員針對第三方而開展的訴訟,或藉提起獨立的法律程序,以行使該等權利和進行該等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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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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