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委員會依據第26(1)(bb)條所提述的職能,從政府收到經指定給予患有肺塵埃沉着病的人作為特惠金的款項,委員會須 —— (a) 以獨立帳戶持有該款項; (b) 就以下各項按照政府不時規定的方式將款項分配 —— (i) 任何付款的款額; (ii) 應獲付款的人; (iii) 對作出付款加以規限的條件; (c) 在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下,將款項以委員會認為適合的方式投資。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凡委員會依據第26(1)(bb)條所提述的職能,從政府收到經指定給予患有肺塵埃沉着病的人作為特惠金的款項,委員會須 —— (a) 以獨立帳戶持有該款項; (b) 就以下各項按照政府不時規定的方式將款項分配 —— (i) 任何付款的款額; (ii) 應獲付款的人; (iii) 對作出付款加以規限的條件; (c) 在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下,將款項以委員會認為適合的方式投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