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與付款權利的留存
第40D條
(1) 如有權獲得補償或其他付款的人在委員會根據第15B條發出證明書之前死亡,或在委員會根據第12B條作出裁定之前死亡,則該人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和其他付款的權利,在死者死後並不留存,而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亦不得就該等補償或其他付款提出申索。 (2) 即使任何其他法例另有規定,凡根據第14(1)(a)條申索補償的人,在獲付其憑藉一份由委員會根據第15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權獲得的補償之前死亡,或在獲付其憑藉一項由委員會根據第12B條所作的裁定而有權獲得的醫療費或醫療裝置費用之前死亡,該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不具有獲支付該等補償或費用的權利,而該等款額 —— (a) 除(b)段適用的情況外,須猶如是第17(1)條適用的補償一樣,支付予該死者的家庭成員; (b) 在其他人為申索補償的人的利益而招致費用支出的情況下,或在其他人代申索人支出費用的情況下,須付予該其他人。 (3) 即使任何法例另有規定,凡根據第14(1)(b)條申索補償的人,在獲付其憑藉由委員會根據第15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權取得的補償之前死亡,該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不具有獲支付上述補償的權利,而任何該等款額須由委員會處理,猶如死者在發出證明書之前已死亡一樣。 (4) 第III部適用於任何家庭成員就第(2)款所提述的款項提出的申索,猶如該申索是根據第14(1)(b)條提出的補償申索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