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權獲得補償或其他付款的人在委員會根據第15B條發出證明書之前死亡,或在委員會根據第12B條作出裁定之前死亡,則該人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和其他付款的權利,在死者死後並不留存,而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亦不得就該等補償或其他付款提出申索。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如有權獲得補償或其他付款的人在委員會根據第15B條發出證明書之前死亡,或在委員會根據第12B條作出裁定之前死亡,則該人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和其他付款的權利,在死者死後並不留存,而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亦不得就該等補償或其他付款提出申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