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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第3條

即使任何法例另有規定,凡根據第14(1)(b)條申索補償的人,在獲付其憑藉由委員會根據第15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權取得的補償之前死亡,該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不具有獲支付上述補償的權利,而任何該等款額須由委員會處理,猶如死者在發出證明書之前已死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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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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