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或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或拒絕提供根據本條規定提供的任何詳情,或故意並意圖欺騙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虛假的詳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任何人或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或拒絕提供根據本條規定提供的任何詳情,或故意並意圖欺騙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虛假的詳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