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財政司司長可就政府向委員會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但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就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責時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財政司司長可就政府向委員會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但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就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責時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