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任何人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須按照經修訂的本條例附表4,釐定該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而 —— (a) 在作出釐定時,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可檢查該人,或可顧及在之前6個月內經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進行的任何檢查;及 (b) 就第24條(包括根據第24(4)條發出證明書)而言,任何該等檢查須視為就第23A條而進行的檢查。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5條
凡任何人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須按照經修訂的本條例附表4,釐定該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而 —— (a) 在作出釐定時,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可檢查該人,或可顧及在之前6個月內經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進行的任何檢查;及 (b) 就第24條(包括根據第24(4)條發出證明書)而言,任何該等檢查須視為就第23A條而進行的檢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