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條例任何條文提述註冊中醫所給予或在註冊中醫的監督下給予的醫治或提述他所給予的意見,不包括在《2006年條例》中對本條例該條文作出修訂的條文的生效日期前如此給予的醫治或意見。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任何條文提述註冊中醫所給予或在註冊中醫的監督下給予的醫治或提述他所給予的意見,不包括在《2006年條例》中對本條例該條文作出修訂的條文的生效日期前如此給予的醫治或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