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2006年條例》任何條文對第12B及28條作出的修訂,不適用於該條例該條文生效日期前招致的醫療費或醫療裝置費用。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施行的該等條文,繼續適用於該等費用,猶如該等條文未經該條例該條文修訂一樣。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2006年條例》任何條文對第12B及28條作出的修訂,不適用於該條例該條文生效日期前招致的醫療費或醫療裝置費用。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施行的該等條文,繼續適用於該等費用,猶如該等條文未經該條例該條文修訂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