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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印章

第3條

(1) 委員會須備有法團印章,而加蓋法團印章,須經任何2名委員簽署認證。 (2)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經蓋上委員會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須獲收取為證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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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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