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經蓋上委員會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須獲收取為證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經蓋上委員會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須獲收取為證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