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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6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6條

委員會的會議及會議程序

第6條

(1) 委員會的會議須依照主席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2) 法定人數為委員5名。 (3) 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主持。 (4) 如主席在任何一次委員會會議中並無出席,則在該次會議中出席的委員可在他們之中互選一人,以替代主席,以主席身分行事。 (5) 在所有提交委員會席前的事宜上,主席或替代主席職位的委員,均可投普通票一票,而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亦可投決定票一票。 (6) 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如在會議所考慮的任何事宜上有金錢利害關係,該委員須在會議開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委員會披露該利害關係的事實和性質。 (7) 如該委員經會議要求在該會議考慮該事宜時退席,他須應要求退席,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就該事宜投票。 (8) 在符合本附表的規定下,委員會可決定其會議程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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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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