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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7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7條

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

第7條

委員會可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而書面決議如經過半數委員以書面批准,即為有效和有作用,猶如該決議已獲如此批准該決議的委員在委員會的會議上投票通過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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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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