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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委員會須委任一個包含3名委員會委員的附屬委員會,以對任何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評估徵款)規例》(第360章,附屬法例A)第12條提出的反對作出裁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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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