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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第3條

委員會可用書面方式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根據第(1)或(2)節獲委任的任何附屬委員會或任何僱員:但根據本節所作的轉授,並不阻止委員會在任何時間行使或履行任何經如此轉授的權力或職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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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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