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的利益
第10條
(1) 委員會可 —— (a) 批予或提供資金以備批予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其僱員; (b) 為其僱員及其受養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 付款予去世僱員的遺產代理人或在該僱員去世時受其供養的任何人,不論該項付款是特惠性質或在法律上須付的。 (2) 委員會可設立、管理與控制任何基金或計劃,或與任何公司或組織訂立安排,由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聯同委員會設立、管理與控制任何基金或計劃,以便提供第(1)節所提述的退休金、酬金、利益及付款。 (3) 委員會可向第(1)節提述的基金或計劃供款,亦可規定其僱員向該基金或計劃供款。 (4) 在本段中,僱員 (employees)包括委員會指明的任何類別的僱員,而在第(1)節中,包括前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