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委員會可 —— (a) 批予或提供資金以備批予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其僱員; (b) 為其僱員及其受養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 付款予去世僱員的遺產代理人或在該僱員去世時受其供養的任何人,不論該項付款是特惠性質或在法律上須付的。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委員會可 —— (a) 批予或提供資金以備批予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其僱員; (b) 為其僱員及其受養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 付款予去世僱員的遺產代理人或在該僱員去世時受其供養的任何人,不論該項付款是特惠性質或在法律上須付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