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船舶根據第(4)款適用的條文而被扣留,處長一旦信納該船舶適合在不危害人命的情況下行駛出海,即須盡快命令將該船舶放行。
商船(安全)條例 第5條
凡船舶根據第(4)款適用的條文而被扣留,處長一旦信納該船舶適合在不危害人命的情況下行駛出海,即須盡快命令將該船舶放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