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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條例 第7條

商船(安全)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人依據第(1)(i)款施加的規定而作出的回答,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針對該人或其丈夫或妻子的證據,但在依據第116(c)條就該回答中的陳述或與該回答有關的聲明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則除外;而第(1)(i)款所述獲指定的人有權在被問及該款所述的問題時,代表指定他的人向根據本條行使權力的人作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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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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