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就意外調查 —— (a) 賦予督察強迫提供關於意外的資料的權力,包括為此目的而傳召某人到他面前的權力; (b) 撥出款項以備付款予被如此傳召的人; (c) 規定如沒有遵從督察的傳召或要求,或妨礙督察行事,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即屬犯罪。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就意外調查 —— (a) 賦予督察強迫提供關於意外的資料的權力,包括為此目的而傳召某人到他面前的權力; (b) 撥出款項以備付款予被如此傳召的人; (c) 規定如沒有遵從督察的傳召或要求,或妨礙督察行事,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