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被逮捕的人,須隨即被帶往最近的警署,其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即適用。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被逮捕的人,須隨即被帶往最近的警署,其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即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