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政府與公司可藉協議方式,調整所述土地的界限,以 —— (a) 將並非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已用作鐵路用途,因而不應包括在所述土地內的任何土地移轉給政府; (b) 將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已用作鐵路用途,因而應包括在所述土地內的土地移轉給公司。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7條
政府與公司可藉協議方式,調整所述土地的界限,以 —— (a) 將並非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已用作鐵路用途,因而不應包括在所述土地內的任何土地移轉給政府; (b) 將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已用作鐵路用途,因而應包括在所述土地內的土地移轉給公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