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1) 在本附表中,所述土地 (the said land)及所述圖則 (the said plans)具有第1段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2) 凡提述政府或公司之處,如與進入任何土地或在土地上作出任何事情的權利有關,亦當作提述其受僱人或代理人。 (3) 在本附表中,凡提述“鐵路”之處,須解釋作為提述九廣鐵路;而對“鐵路用途”的提述亦須據此解釋。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24條
(1) 在本附表中,所述土地 (the said land)及所述圖則 (the said plans)具有第1段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2) 凡提述政府或公司之處,如與進入任何土地或在土地上作出任何事情的權利有關,亦當作提述其受僱人或代理人。 (3) 在本附表中,凡提述“鐵路”之處,須解釋作為提述九廣鐵路;而對“鐵路用途”的提述亦須據此解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