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就任何會址藉書面通知發出他認為需要的指示,以確保 —— (a) 在使用該房產作會址時,有恰當方式促進會址內的人的安全; (b) 該會址備有足夠的所需器材及設備,以預防火警或其他災患;及 (c) 本條例的條文獲遵守。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第1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就任何會址藉書面通知發出他認為需要的指示,以確保 —— (a) 在使用該房產作會址時,有恰當方式促進會址內的人的安全; (b) 該會址備有足夠的所需器材及設備,以預防火警或其他災患;及 (c) 本條例的條文獲遵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