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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分擔)條例 第2條

民事責任(分擔)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 —— 受養人 (dependants)的涵義與《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訴訟 (action)指在香港提出的訴訟。 (2) 凡本條例提述由受損害人或其代表提出的訴訟,即包括提述為了該人的遺產或受養人的利益而提出的訴訟。 (3) 如受損害人(或代表其遺產或受養人的任何人)有權就其所受損害而向某人追討補償(無論其所負法律責任的法律根據為何,即不論是侵權、違約、違反信託或其他情況),則就本條例而言,該人即就該項損害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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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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