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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2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條例所授予專員的權力,須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行使;儘管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某項決定屬最終決定,或規定不得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或規定不得反對、審核、推翻或質疑有關機構的處事程序或其所作的決定,專員仍可按照本條例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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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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