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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6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根據本條以調解方式處理申訴的嘗試並不成功,則 —— (a) 該申訴須根據本部處理,猶如從未進行調解一樣;及 (b) 有關 調解員不得以調查人員身分參與隨後就該申訴而進行的任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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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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