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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6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在調查過程的任何時間,專員覺得可能有足夠理由提出報告或建議,而該報告或建議又可能對任何人員、機構或任何人作出批評或帶來不利影響,則專員須讓該人員、所涉機構的首長或該人有機會獲得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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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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