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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1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為本條例的施行而在提供資料、回答問題及出示文件及物件方面享有的特權,與高等法院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所享有的特權相同;但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法律規則如以披露文件或物件或回答問題會危害公眾利益為理由而授權或規定不出示任何文件或物件或不回答問題,則該法律規則不適用於任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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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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