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申訴專員條例 第3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提供任何資料、回答任何問題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件 —— (a) 經行政長官以證明書說明可能有損香港的保安、防衞或國際關係(包括與任何國際組織的關係);或 (b) 經政務司司長以證明書說明可能 —— (i) 有損刑事罪的調查或偵查;或 (ii) 牽涉未經行政長官同意而披露行政會議的審議內容, 則專員不得要求任何人提供該資料、給予該回答或出示該文件或物件(視屬何情況而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處事程序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