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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5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根據第(1)或(3)款提交報告外,專員如認為曾有嚴重的不當或不公平事件發生,可向行政長官提交另一份報告,述明其意見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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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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