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專員根據第(5)款提交的報告接獲後1個月內,或行政長官釐定的更長期間內,須將該報告的文本提交立法會省覽。
申訴專員條例 第6條
在專員根據第(5)款提交的報告接獲後1個月內,或行政長官釐定的更長期間內,須將該報告的文本提交立法會省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