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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1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專員可藉憲報公告,將本條例授予他的權力轉授予任何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人,但本條所授予的轉授權除外;專員凡覺得他本身與根據第7條進行的調查有或可能有利害關係,則須按本條轉授其權力,而不得親自展開或繼續該項調查,亦不得就該項調查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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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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