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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2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專員在第(1)款的規定下,須將本條例授予他的權力轉授他人,否則他根據本條例作出報告的權力或職責,均不得轉授;但如專員因上述規定而須轉授權力,則本條例委予專員的任何職責,須改為委予獲轉授專員在第(1)款下的權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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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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