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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條例 第2條

申訴專員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他為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一切文件,並有權要求持有該等文件的人或對該等文件負責的人提交他認為為該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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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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