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行政長官行使權力,赦免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或改判這些人的刑罰。
申訴專員條例 第3條
行政長官行使權力,赦免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或改判這些人的刑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