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 —— (a) 如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須向行政長官提出;或 (b) 如是由常任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提出的——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 —— (a) 如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須向行政長官提出;或 (b) 如是由常任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提出的——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