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批予司法人員退休金利益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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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及由該人員領養的子女;及
在該人員任何子女是由另一人根據在《領養條例》()(c)段下作出的領養令領養而該人員是該段所提述的父或母的情況下,包括該子女;但
除段另有規定外,不包括已由另一人領養的該人員子女;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的服務;
經行政長官為本條例的目的而決定為公職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或任何英聯邦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的服務;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下列機構的服務︰東非專員公署、東非公共服務組織、東非郵政電訊管理局、東非鐵路港口管理局、東非共同體、東非港口公司、東非郵政電訊公司、東非鐵路公司,或任何以上機構的後繼機構;
根據聯合王國海外離職金計劃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根據任何關於聯合王國教員離職金的聯合王國法令而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任職於聯合王國某地方當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任職於聯合王國國立衞生服務部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經行政長官為本條例的目的而決定為公職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
根據聯合王國《1957年總督退休金法令》(1957 c. 62
U.K.)或聯合王國1979年總督退休金計劃,或根據任何修訂或取代該法令或該計劃的聯合王國法令或計劃,於《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的實施之前可獲批予退休金的服務,但如為計算退休金或酬金及為施行,則不包括該服務;
在非洲東部上訴法院或東非上訴法院以擔任院長、副院長、上訴法院大法官、司法常務官職位的身分,或以人員或受僱人身分從事的服務;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西印度群島臨時專員公署的服務;
任職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英國電訊及郵政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就任職於政府的人員的服務而言,指第、(b)、(c)或(d)及(2)條所指明的薪酬,而凡有所規定,亦包括該人員所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及其理論上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及
就任職於其他公職服務的人員而言,指所提述的薪酬;
指該人員的合法妻子,而後者是藉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而與該人員結婚的;
凡並無合法妻子而該人員又是華人,則指其髮妻或填房;或
根據《》委任的法官;或
根據《》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委任的原訟法庭特委法官或暫委法官;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1) 除所指的豁免另有規定外,本條例只適用於 —— (a) 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不論他是否由其他公職轉任;
(b) 根據提出申請且已獲批准的人員;
(c) 已根據行使選擇權的人;及
(d) 根據當作為已根據提出申請或已根據行使選擇權的人員或人。
(2) 任何人不得就同一服務期而根據《退休金條例》()取得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以及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及本條例取得任何退休金利益。
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不論他是否由其他公職轉任;
根據提出申請且已獲批准的人員;
已根據行使選擇權的人;及
根據當作為已根據提出申請或已根據行使選擇權的人員或人。
任何人不得就同一服務期而根據《退休金條例》()取得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以及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及本條例取得任何退休金利益。
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否則享有退休金利益屬於一項權利。
凡不時以退休金利益方式批予的款項,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和支付。
(1) 在以下情況下,某人員受退休年齡(延展)安排規限 —— (a) 該人員已按照送遞通知,選擇該安排;
(b)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該人員是在《2019年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才首次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受聘任職;或
(c) 該人員在司法機構的服務期中斷後,並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才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再度受聘任職。
(2) 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才首次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受聘任職的人員,在以下情況下,不受退休年齡(延展)安排規限 —— (a) 該人員在生效日期當日,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常任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
(b) 該人員在緊接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受聘()之前,其聘用條款屬不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及
(c) 該人員在其聘用條款仍屬不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時,本可依據《通告》,就其可享有退休金的聘用,選擇退休年齡(延展)安排,但該人員沒有如此選擇。
(3) 根據第(1)款受退休年齡(延展)安排規限的人員,在司法機構連續任職的期間,不論該人員出任的司法職位在該任職期間內有任何改變,仍然受該安排規限。
(4) 在本條中 ——
該人員已按照送遞通知,選擇該安排;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該人員是在《2019年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才首次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受聘任職;或
該人員在司法機構的服務期中斷後,並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才按可享有退休金的條款而再度受聘任職。
該人員在生效日期當日,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常任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
引用此法例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1(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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