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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24條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24條

退休金利益的計算和批予

第24條

(1) 批予任何人員或其受養人的退休金利益 —— (a) 除非是延付退休金,否則須按照在該人員退休、死亡或受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關乎該人員的有效條文計算; (b) 如是延付退休金,則須按照在該人員離職當日有效的條文計算。 (2) 在不抵觸第22條的條文下,須就人員任職公職服務的每一段連續服務期計算並批予獨立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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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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