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作增加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第25條
任何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如屬在50歲後兼在1987年7月1日後出任司法職位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則就所完成的每一個月而言,須當作增加一個月。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25條
當作增加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任何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如屬在50歲後兼在1987年7月1日後出任司法職位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則就所完成的每一個月而言,須當作增加一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