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行政長官在就根據第(2)款所提交的呈請作出裁定時,如認為適合,可確認、更改或推翻呈請所關乎的決定。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3條
行政長官在就根據第(2)款所提交的呈請作出裁定時,如認為適合,可確認、更改或推翻呈請所關乎的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