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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發出沒收令 —— (a) 法庭亦須發出命令 —— (i) (在符合第(1A)款的規定下)訂定一段期間,規定被告在沒收令下須繳付的款額須於該段期間內妥為繳付;及 (ii) 訂定一段監禁期,如該款額沒有在第(i)節所指的期間內全數妥為繳付(包括經追討而獲付),便將被告在該段監禁期內監禁;及 (b) 須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14(1)、(3)、(4)、(5)、(6)及(7)條,猶如 —— (i) 該款額是法庭對他判處的罰款;及 (ii) 根據本條訂定的監禁期是根據該條例第114(1)(c)條訂定的監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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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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