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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章號
Cap. 40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59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就販毒得益的索究、沒收及追討作出規定,訂立關於該等得益或關於代表該等得益的財產的罪行,以及就各項附帶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下表左欄所列詞句的含義,分別由右欄相對列出的條文界定,或依照右欄所列條文的內容而解釋︰

(3) 本條例適用於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財產。

(4) 本條例凡提述罪行,所指包括本條例生效之前所犯的罪行;但對於在本條例生效之前已經對某人販毒罪行提起的控訴,或與該訴訟有關的事情,本條例並無委予法庭任何職責,亦無賦予任何權力。

(5) 本條例凡提述因販毒關係而收受的財產,所指包括因該種關係,並因其他某些關係,而收受的財產。

(6) 第(7)至(13)款對解釋本條例有效。

(7) 任何人持有財產的任何權益,即算是持有該財產。

(8) 凡提述一個人所持有的財產,所指包括歸其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名下的財產。

(9) 凡提述一個人在某項財產上實質持有的權益,而該項財產如果已歸其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名下的,則所指包括該項財產如非已歸其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名下,便會是他實質持有的權益。

(10) 一個人把財產上的任何權益移轉或授予另一人,即算是該人把財產移轉給該另一人。

(11) 當以下事情發生時,即算是在香港提起刑事訴訟 —— (a) 裁判官就有關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簽發令狀或傳票;

(aa) 任何人因有關罪行而被逮捕但獲保釋或拒絕保釋;

(b) 任何人在無令狀的情況下被拘押後被控以有關罪行;或

(c)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法官指示或同意之下,提起公訴,

(12) 當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出現時,即算是在香港進行的刑事訴訟結束 —— (a) 因控方提出中止檢控或因其他原因而引致訴訟中止;

(b) 法庭命令或裁定被告無罪釋放,而有關命令或裁決是第(13)款所指的不受上訴或覆核所限的;

(c) 被告的判罪被撤銷,但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命令重審被告除外;

(d) 行政長官赦免被告所犯罪行的判罪;

(e) 凡律政司司長沒有申請沒收令,或律政司司長申請沒收令但沒收令沒有發出,而法庭就有關判罪對被告判處刑罰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

(f) 訴訟中所發出的沒收令得到圓滿執行(不論所用方法是繳付命令下須繳的款額,或由被告接受監禁以作抵償)。

(12A) 在第或(7)條適用的情況下,若就被告而提出申請發出沒收令 —— (a) 如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決定不發出沒收令,則在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作出該項決定時;或

(b) 如因該項申請而發出沒收令,則在該命令得到圓滿執行時,

(12B) 就針對被告的沒收令而根據提出的申請 —— (a) 如原訟法庭決定不更改該命令,則在原訟法庭作出該項決定時;或

(b) 如原訟法庭因該項申請而更改該命令,則在該命令得到圓滿執行時,

(13) 法庭或裁判官的命令或裁決(包括把被告無罪釋放的命令或裁決),在該命令或裁決可能被上訴、再上訴或覆核的期間,即受上訴或覆核所限;為此目的,可能被上訴、再上訴或覆核(即當事人有權提出但未有提出上訴、再上訴或覆核)的期間 —— (a)

(b) 指截至提出上訴、再上訴或覆核的訂明期限結束為止的期間。

(14) 除第(15)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並不規定披露所指的任何享有法律特權的品目。

(15) 第(14)款不影響、及的實施。

第1條
第a條

收受或取得該財產;

第b條

隱藏或掩飾該財產(不論是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的性質、來源、所在位置、處置、調動或擁有權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權利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第c條

處置或轉換該財產;

第d條

把該財產運入香港或調離香港;

第e條

以該財產借貸,或作擔保(不論是藉抵押、按揭或質押或其他方式);

第a條

構成販毒罪行的作為;或

第b條

構成根據相應的法律可判罰的罪行的作為,

第a條

所指明的任何罪行;

第b條

串謀犯任何該等罪行;

第c條

煽惑他人犯任何該等罪行;

第d條

企圖犯任何該等罪行;

第e條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任何該等罪行;

第a條

已被拘押;或

第b條

已獲保釋;

第a條

任何警務人員;

第b條

根據《香港海關條例》()設立的海關的任何成員;及

第c條

律政司司長為本條例的目的而以書面授權的其他人;

第2條

下表左欄所列詞句的含義,分別由右欄相對列出的條文界定,或依照右欄所列條文的內容而解釋︰

第3條

本條例適用於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財產。

第4條

本條例凡提述罪行,所指包括本條例生效之前所犯的罪行;但對於在本條例生效之前已經對某人販毒罪行提起的控訴,或與該訴訟有關的事情,本條例並無委予法庭任何職責,亦無賦予任何權力。

第5條

本條例凡提述因販毒關係而收受的財產,所指包括因該種關係,並因其他某些關係,而收受的財產。

第6條

第(7)至(13)款對解釋本條例有效。

第7條

任何人持有財產的任何權益,即算是持有該財產。

第8條

凡提述一個人所持有的財產,所指包括歸其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名下的財產。

第9條

凡提述一個人在某項財產上實質持有的權益,而該項財產如果已歸其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名下的,則所指包括該項財產如非已歸其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名下,便會是他實質持有的權益。

第10條

一個人把財產上的任何權益移轉或授予另一人,即算是該人把財產移轉給該另一人。

第11條
第a條

裁判官就有關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簽發令狀或傳票;

第aa條

任何人因有關罪行而被逮捕但獲保釋或拒絕保釋;

第b條

任何人在無令狀的情況下被拘押後被控以有關罪行;或

第c條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法官指示或同意之下,提起公訴,

第12條
第a條

因控方提出中止檢控或因其他原因而引致訴訟中止;

第b條

法庭命令或裁定被告無罪釋放,而有關命令或裁決是第(13)款所指的不受上訴或覆核所限的;

第c條

被告的判罪被撤銷,但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命令重審被告除外;

第d條

行政長官赦免被告所犯罪行的判罪;

第e條

凡律政司司長沒有申請沒收令,或律政司司長申請沒收令但沒收令沒有發出,而法庭就有關判罪對被告判處刑罰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

第f條

訴訟中所發出的沒收令得到圓滿執行(不論所用方法是繳付命令下須繳的款額,或由被告接受監禁以作抵償)。

第12A條
第a條

如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決定不發出沒收令,則在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作出該項決定時;或

第b條

如因該項申請而發出沒收令,則在該命令得到圓滿執行時,

第12B條
第a條

如原訟法庭決定不更改該命令,則在原訟法庭作出該項決定時;或

第b條

如原訟法庭因該項申請而更改該命令,則在該命令得到圓滿執行時,

第13條
759 條

引用此法例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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