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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9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9條

第9條

第(8)款所指的證明書須為具充分效力的令狀,使懲教署署長能把該證明書上點名的被告拘押,並執行根據本條對該被告所訂定的監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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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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