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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限制令 —— (a) 只可在檢控官提出申請後發出; (b) 可由法官在內庭應單方面的聆訊形式申請而發出;及 (c) 須附有向受該命令影響的人發出通知的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沒收令的執行及其他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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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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