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原訟法庭發出限制令之後,可隨時委任接管人,在不違背原訟法庭所指明的條件或例外情況下 —— (a) 接管任何可變現財產;及 (b) 依照原訟法庭的指示,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受委接管的任何財產; 原訟法庭並可要求任何管有有關財產(即在本條下委任接管人接管的財產)的人,把該財產交予接管人接管。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7條
原訟法庭發出限制令之後,可隨時委任接管人,在不違背原訟法庭所指明的條件或例外情況下 —— (a) 接管任何可變現財產;及 (b) 依照原訟法庭的指示,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受委接管的任何財產; 原訟法庭並可要求任何管有有關財產(即在本條下委任接管人接管的財產)的人,把該財產交予接管人接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