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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經檢控官或被告(或在被告已死的情況下,作為其代表的遺產代理人)就沒收令提出申請,原訟法庭信納有關可變現財產不足以清償根據該命令尚須追討的餘額,便須發出命令 —— (a) 以原訟法庭認為在案件所有情況下算是公平的較低款額,替代根據沒收令須追討的款額;及 (b) 按上述較低款額,依照第8條定出較短監禁期,以替代原本按根據沒收令須追討的款額而依照該條訂定的監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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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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