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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3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申請如於沒收令發出日期起計的6年後提出,則原訟法庭不得根據第(1A)款受理該項申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沒收令的執行及其他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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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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