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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5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法庭根據第(2)(a)(ii)或(b)(ii)款就任何房產內的物料發出命令,法庭並可應獲授權人在同一或隨後的申請,命令獲授權人認為是有權准許別人進入房產的人,准許獲授權人進入房產以取覽有關物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偵查販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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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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